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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当成胃病治 怀了18周的宝宝没了
2012-06-09 11:33:37 来源:

几句问话,几副孕妇禁忌的胃药,就被迫流掉了18周的宝宝;盼着要孩子的李女士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反胃!胃炎还是怀孕?

  2009年8月,李女士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一家大型医院做检查。“就是感觉胃不舒服,往上反酸水,胸口往下这一溜子烧得慌,难受了10多天。 ”

  因为是胃肠不舒服,李女士看的是消化内科。“我已经30岁了,一直想要孩子,和我爱人也一直在努力。当时的症状和怀孕也挺像的,看病的时候我就问大夫,能不能是怀孕了。 ”

  医生:“来月经没? ”

  李女士:“最近两个月来了! ”

  医生:“那不是怀孕! ”

  医生就此诊断李女士是胃炎,开了几副治疗胃炎的药物让李女士回家服用。

  怀孕!胃药孕妇忌服

  到当年10月份,李女士一直没有来月经。“去别的医院做了一个B超,结果是怀孕18周。就是说我看胃病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 ”不过,这没有让一直想要孩子的李女士感到一点幸福,相反是崩溃:给我开的治胃的药都是孕妇禁忌的。

  李女士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李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错误诊断滥用药物,导致胎儿流产的损失。

  经沈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在月经正常的情况下,不考虑妊娠,正常用药没有错误,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提出是否怀孕的情况下,未能建议患者到妇产科进行检查存在不足。

  判决医院赔偿万元

  开庭时,医院辩称用月经有无来判断怀孕与否,是常规的诊断方法,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承担患者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将怀孕问题提出后,医院作为医疗专业机构而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保护性的告知检查义务,属于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行为具有违约性。该违约行为致使患者失去了当时检查怀孕的时机,导致患者在怀孕的情形下,服用医院为其开付的孕妇禁用药物,最终患者作为高龄产妇选择中止妊娠。

  法院认为,医院的违约行为侵犯了患者健康权,应对患者的损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月初,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判处医院赔偿李女士近万元的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昨日,李女士刚刚拿到医院的赔付。“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对患者有检测怀孕的注意义务?常规的经验法则不能适用于专业人士。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范春晖律师认为。(责任编辑: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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