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童腿上出现十几个疑似针孔的红点,孩子自己也说是幼儿园的梁阿姨用针扎她。但幼儿园并不承认,家长为此把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5000余元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3万元精神抚慰金。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家长向幼儿园索赔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兰兰(化名)的妈妈说,2009年11月开始,两岁的兰兰上了思明区晨星幼儿园,2010年3月27日这天,她发现女儿莫名其妙发高烧,到医院就诊后,她发现兰兰腿部有十余处针扎的痕迹,她问女儿怎么回事,女儿说是在幼儿园被梁阿姨用针扎伤。
兰兰妈妈说,事情发生后,她去找幼儿园理论,园长向她道歉,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双方谈不拢,兰兰妈妈为此将幼儿园告上法院,除了5000余元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兰兰妈妈还提出3万元精神抚慰金。
晨星幼儿园辩解说,幼儿园的梁阿姨否认曾用针扎兰兰,值班老师事发当天也没有听见小孩哭闹。接到家长投诉后,幼儿园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赶紧给家长道歉,当时,负责人一直强调说如果是工作人员扎伤女童,她会处理相关人员,没有说就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扎伤兰兰。
为了证明兰兰被幼儿园阿姨针扎,兰兰妈妈提交了病历和录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上只记载兰兰因为发烧入院就诊,腿部有疑似针孔扎伤的红点,但没有明确红点就是被针扎伤,更没有说明红点是被幼儿园阿姨针扎造成。
另外,幼儿园负责人在录音中的表述都是在“如果”的假设前提之下,没有直接承认说兰兰就是被幼儿园阿姨用针扎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兰兰是两岁幼童,而且并非当天就向妈妈说了针扎的事情,而是过了几天才讲,这样的陈述即使当作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兰兰妈妈提交的各项证据不能证明幼儿园具有侵犯孩子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编辑:朴珺)
本文标题:思明幼儿园女童疑遭针扎家长索赔3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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