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私设诊所 过失致死获刑10年
2013-01-10 09:48:13 来源: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李某系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致前来就诊的被害人死亡,被法院认定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至今,李某在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西后街3号一出租房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开设无名诊所。2012年6月23日15时许,李某在该诊所内为就诊的被害人陈某输液时,因事先未询问过敏病史,也未进行过敏试验,在输入头孢曲松钠等药物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陈某过敏性休克致循环衰竭死亡。同日22时许,李某到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亲属自愿向法院交纳赔偿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考虑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缴赔偿款3万元,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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