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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药店老板销售假药被判拘役缓刑
2013-01-07 13:01:06 来源:

【判决结果】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一名男子池某,因销售假药,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 被告人池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人,初中文化,个体。2012年7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于2012年1月至6月,分三次向一外地口音男子打电话订购药品麝香杜仲天麻丸、风湿骨康灵、追风除痛胶囊共计550瓶,池某将上述药品赠送亲属38瓶,依法被扣押271瓶,剩余241瓶均以12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在伊金霍洛旗红庆镇自己经营的健民药店内或家中销售,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证实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池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

本文标题:【以案说法】药店老板销售假药被判拘役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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