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建药品召回制度
2012-11-27 10:09:17 来源:
《条例》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用药、用械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市、县(区)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
《条例》明确,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销售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不得私自采购、使用医疗器械。
《条例》同时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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