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的郭女士近日意外发现,8岁的儿子竟然连续三次从家中偷出百元钞票买玩具。郭女士指责店家无良:“8岁的孩子连续3天拿着百元钞票到同一家商店买东西,
店家难道不应该阻止吗?”商店方却高呼冤枉,小孩子买几十元东西还需要家长陪同?
近日,郭女士不满8岁的儿子晓东(化名)连续三天从家里偷取百元钞票,私自到莱山迟家二中附近的一家小商店里购买玩具,300元一共买了5个“战斗陀螺”和一个小型游戏机。
“8岁的孩子拿100元整钱去买玩具,这种情况店主起码应问问家里大人让不让买吧?”郭女士找到店主,要求店主退款。“晓东是分三次花掉300元的,一天一张百元大钞,店主就一点也不起疑心吗?还是希望这样的‘大客户’经常光顾,根本不计较钱的来源?”郭女士气愤地质疑。
面对记者的询问,该店主觉得很冤枉,他认为家长的退货要求不合理,现在小孩拿百元钞票单独买几十块钱的东西并不少见,再说商店不可能核实每个孩子,问他们家长是否同意来买东西。为此,郭女士与店主两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按照物权法,8岁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消费时需监护人认可,店方应全额退款给孩子家长。”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杰认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因此,晓东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是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商家有责任询问消费者的年龄而未询问,因此商家存在责任。小孩的父母也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截至记者发稿时,郭女士已经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希望能在教育孩子的同时也能让部分商店店主“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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