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无警示 顾客使用过敏应获赔
2012-08-09 17:08:58 来源: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居民赵女士在主城区明仁大街南段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盒价值78元的某品牌化妆品。她到家涂抹该化妆品约1小时后,脸部出现红肿、发痒等现象。她观察该产品外包装,发现竟没有使用及保质期、注意事项等警示或说明。由于次日她外出,几天后,返回通辽的她找商家讨说法,结果商家态度非常恶劣。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5条有明文规定: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由于一些成分会对某些敏感人群造成过敏反应或刺激,所以《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需要在化妆品标签上特别标印有关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就此,赵女士有权向消协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货、赔偿。本报记者 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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