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为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行为
2012-07-23 22:22:27 来源:
在药品购销活动中,药品经营企业偏重经济利益,只要有人来购货,不管有无真实的合法资质,只要有钱赚都进行销售,从表面看是合法的,公司销售药品收集有形式上的合法资质,药品销售票据也是开往形式上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往往办案人员将误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而实际情况是该公司药品却没有销往票据上所标示的购进单位,这给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此类违法行为带来较大的困难。
这种现象在药品经营中很普遍,对这种行为,关键的认定是对无证经营的定性,药品是销售到无证经营者手中,并非销售到提供合法资质的单位,对提供药品的单位应按照为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定性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2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其行为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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