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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不应仅寄望于政府监管
2012-06-07 18:49:58 来源:

  对于“毒胶囊”这样的公共事件,舆论不应过分地苛责政府部门监管不力,而应借这次事件,发展完善的社会监管。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对财新记者表达上述观点。

  继央视4月15日曝光9家药企的13个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后,一些企业使用工业明胶制造“毒胶囊”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不乏媒体呼吁,政府有关部门亟需加强对药品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这是有极大问题的。”朱恒鹏说。他认为,简单地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是对政府抱有“全能政府”的期待,但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不可能监管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公众应该意识到,仅靠政府部门监管是不够的,要从其他渠道对食品药品监管,而政府也要意识到,自己不能把所有事情都揽下来,要知道自己能力有限。“无论民间还是政府,要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共识。”

  朱恒鹏介绍,在发达国家,每一次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每每是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民间组织等社会机构从中发挥重大作用,甚至提出改善监管的办法。“媒体最先发现‘毒胶囊’并不意外,这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一个主要力量,是社会监管的一部分。从中我们知道,要鼓励来自媒体的监管,鼓励社会团体发展。”

  朱恒鹏进一步提出,对于“毒胶囊”一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引入集体诉讼,即允许律师代表一批委托人打一个官司,判决结果适用所有受害人,随之高涨的索赔费用可以激励律师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另外,在举证责任上也可实行倒置,将主要举证责任归于药企,药企如不能自证清白,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此,可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以遏制“毒胶囊”一类事件泛滥。

  至于政府部门如何尽到其监管责任,朱恒鹏认为,关键是在制度安排上方便社会机构发挥监督的作用。“政府设置庞大的监管队伍,频繁地监管核查,一方面增加了行政成本,另一方面还增多了寻租的机会。”

  朱恒鹏说,“政府应该强制设立企业的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企业定期通过网站公布信息,让消费者组织、媒体、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形成社会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机制。”

  对于一些舆论将“毒胶囊”事件与此前药品集中招标“唯低价中标”相联系,认为出现“毒胶囊”事件是招标迫使药品低价所致,朱恒鹏不以为然。他表示,药价虚低的药品没有了返利空间,医疗机构没有动力使用,也会担心药品安全,因此,超低价中标的药品只是得到了市场,却没得到期望中的销量。“不能将‘毒胶囊’归咎于药品招标,食品没有集中招标,一样有安全问题。”

  针对政府对违法药企的惩罚,朱恒鹏表示,中央政府要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伤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采取重罚。处罚之后,“企业的设备还是好设备,员工还是好员工,受罚的企业可以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社会财富仍然存在,还可以鼓励奉公守法的好企业。”

本文标题:“毒胶囊”事件不应仅寄望于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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