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阿姨到幼儿园接孙子时,从楼梯上摔下身亡。日前,宝山法院以楼梯没有扶手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2011年5月25日下午幼儿园放学时,60岁的林阿姨放下自己的文具店,到幼儿园接孙子回家。当她领着孙子从幼儿园二楼沿着楼梯下楼到拐角处时,突然失控一头栽到地上,摔倒在二楼至一楼的平台处,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得非常突然,当时林阿姨身边有很多人,大家也没有注意到她摔下的原因。事后据现场其他家长李先生陈述,他到幼儿园接孩子,接到孩子往楼下走,在走到上半段楼梯时,看到前面有一个老太太在前面走着走着,就突然有种刹不住脚的感觉,那个老太太就用手去抓周边的两个人,但是没有抓住,老太太于是就转了个身,直接头朝下、脚朝上从楼梯上摔下来,摔倒在楼梯拐弯处的平台上,他跟后面的家长上前查看时,发现老太太当时就有点翻白眼了。他就去叫保健老师了。
事故发生后,林阿姨家属与幼儿园方面就事故责任归属问题意见相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家属方于7月中旬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近90万元。
原告认为:事发楼梯存在许多建筑物缺陷:1、照明不足,能见度低。2、踏步不合格,防滑条明显突出,磕绊了林阿姨。3、靠墙一侧未安装幼儿以及成人扶手,致死者倾倒时没有支撑,4、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等等。
其次,被告管理缺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让全体家长入园接送儿童,不执行验证手续,给家长入园受伤留下安全隐患。放学接送时间均安排在下午四时,疏散时间不合理,被告也未安排人员在场组织疏散人群,导致现场人流量大,秩序混乱。
审理过程中,因对死者没有做过鉴定,其死亡直接原因无从查起,此案经过多次开庭,由双方不断补充证据,并对幼儿园的楼梯结构做了鉴定。
被告幼儿园认为,因原告方拒绝尸检,以致死者死亡原因不明。被告建筑物经鉴定不存在缺陷,管理上也并无漏洞,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实施“无缝对接式”接送方式,事发时楼道内家长均是有序上下,并不存在秩序混乱的情况,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亡事故系被告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从事发楼梯上摔下系不争事实,然其摔倒是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用由家长入园接送孩子的方式,故被告对入园家长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楼梯的安全性属于被告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事发时死者是从没有设置扶手一边的楼梯位置往下走,且在摔倒过程中试图寻找支撑物,而被告未在靠墙一侧设置楼梯扶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六旬老太幼儿园接孙子摔死在楼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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