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送人领养 生母反悔出2.4万领回孩子
2012-06-23 13:23:41 来源:
婴儿出生7天,生母便将其送人领养。不料之后生母又反悔,要求领回孩子,而领养人拒不交出孩子。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监护权纠纷进行了调解,生母一次性补偿对方因照料、喂养孩子及相关费用2.4万元并领回孩子。
2010年4月,新干县麦斜镇的邓华敏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因家庭经济困难便决定将女婴送给他人领养。经过姐姐介绍,邓华敏同意孩子由本县的三湖镇的聂意根夫妻抚养,聂家给付了1.2万元营养费给邓华敏夫妇。就在聂意根夫妇抱回了这个出生才7天的女婴后没几天,他们却接到邓华敏打来的电话,称想要回孩子。这却让聂意根一家极为不满。聂家人称,孩子已经抚养20多天,因为孩子小,家人轮番照料,误工及各项损失已达6万余元,邓华敏要想抱回孩子,必须全额赔偿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下,邓华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条件,未经登记的都是不合法收养,孩子尚在哺乳期,孩子的父母有权要回抚养权,孩子的父母应退回对方给的1.2万元,并根据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对方抚养20多天的损失。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婚姻法》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的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一天的努力,当事人双方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监护权由其生母邓华敏享有,并一次性补偿聂家因照料、喂养孩子及相关费用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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