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住院后死亡。父母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院在申请法医鉴定时,拒不提供患儿的完整病历。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郑大三附院除赔偿死者父母各项费用447372.05元外,还判令原告在被告处未支付的其他费用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A
患儿住院后死亡,院方称没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先生夫妇的儿子小秋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郑大三附院治疗,其间,原、被告因是否出院发生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义务,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小秋继续留被告处治疗。2010年2月4日,小秋病情恶化,被告对其进行了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原、被告一致同意通过卫生部门对小秋的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分析说明认为:患儿小秋先天性心脏病,合并心衰,经外科手术治疗,畸形校正,但慢性心衰依然存在,加之胸腺缺如,机体免疫机能低下,伴感染,加重心衰,引起广泛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连先生夫妇认为是院方的失职行为,最终导致了小秋死亡,郑大三附院辩称: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与之没有因果关系。
B
医院不提供完整病历,法院判其承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院方提出申请:请有关部门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遂委托有关部门对此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病历的真伪和完整性异议较大,鉴定机构多次通知双方进行补充、质证,并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病历,否则不同意对不完整的病历进行鉴定,其间多次中止程序,后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提交完整病历,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法院最终决定不再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患儿小秋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后又在被告处死亡,从被告提供的病历显示,被告自2009年5月10日之后未再对小秋进行过治疗,而被告自己陈述,2009年6月4日后,被告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抢救治疗,最终不治。被告对小秋抢救的过程,包括在其所有医疗行为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在病历中据实记载。而被告拒不提供相关病历,致使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原告称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因此造成的受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郑大三附院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7372.05元。并判决原告在被告处未支付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不再支付。
本文标题:患儿后住院夭折 医院不出完整病历负全责
地址:http://www.08765.net/yunyu/home/26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