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方因管理缺失被判担责9成,不满判决欲上诉
四个小孩一起坐一台摇摇车,一名7岁小孩不慎摔下致头部外伤出血,小孩父亲因不满经营方的赔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经营方承担9成责任,赔偿11574元。昨日,经营方表示不满判决,将于近日上诉。
今年8月12日7时许,7岁的小周周在禅城教子村教子市场旁边的一家药房门口与另外3名小孩,一起骑坐由药房经营的投币摇摇车,有一家长陪同。玩耍过程中,小周周向后跌倒,撞在摇摇车后面用来固定花盆的角铁上,头部出血。
事发后,小周周的父亲周先生报了警。在小周周治疗期间,周先生因不满药房经营者的赔偿,将对方告上法庭。
禅城法院认为,药房经营者未安排人员在摇摇车旁边负责管理和维持秩序,或设置警示牌,提醒乘坐小孩子注意安全,又未告知乘坐人数上限及小孩需由大人在旁陪同等;而小周周及3个小孩一同坐在摇摇车上,药房店员未能进行及时有效制止。因此,药房经营者对事故发生存在管理义务上的缺失。
同时,药房经营者在摇摇车侧后方不到50厘米的地方,放置一个由角铁固定的花盆,且未对外露的角铁进行包裹,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药房经营者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表示,小周周作为年满7周岁的孩子,虽未成年,但按其认知程度,应对骑坐摇摇车存在的危险有一定认识;她与另外3个小孩一起骑坐摇摇车,且坐在后面,应该考虑到跌倒的危险。故其从摇摇车上跌倒,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小周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
对此判决,药房经营者江先生表示很不满意,称要上诉。昨日,江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发时是一位监护女性携带认识的其他3名没有监护人的孩子到场导致事情发生。在场的监护女性属于监而不护,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先生还认为,一个摇摇车坐着四个小孩,只有一个监护人在场,其他三个小孩的两个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三个小孩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失职责任。“特别是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摇摇车一票一小孩,世人皆知,四个小孩同时挤在一个摇摇车上,并非因机器故障、起火等原因导致小周周受伤,我们也应承担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江先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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