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燃放一种名为“欢乐童年”彩珠筒烟花时,女儿被从烟花筒尾部串出的“一响”烧伤了手腕,家长一怒之下将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院。11月7日,在桐乡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的2月1日,王雨(化名)的父亲从谈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了4根由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制造的“欢乐童年”彩珠筒烟花。
当天晚上,王雨吃过晚饭后,便高高兴兴的与母亲李清(化名)一起走到楼下燃放这四根彩珠筒。李清把彩珠筒点燃拿在手里燃放,王雨则站在边上观看,当两人沉浸在欢乐中时,不幸发生了,“一响”烟花冷不防从的彩珠筒的尾部倒冲出来,并冲进了王雨袖子里,王雨顿时大哭起来。
李清急忙叫来丈夫一起把王雨送到医院,经医生初步诊断王雨的手腕皮肤被烧伤,需住院治疗。第二天,李清想原本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自己的宝贝女儿却遭了这样的罪,一气之下便到桐乡市消协申诉,在消协的调解下,谈某预付了1000元医疗费。
随后,王雨又先后被送到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治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出院诊断王雨“左腕部III°烧伤,并于3月16日为其做了植皮手术。
消协多次召集李清、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三方分歧过大均没有谈拢。今年7月份,李清一怒之下于将销售商谈某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61075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原告认为,王雨是被被告湖南某烟花厂生产的烟花所烫伤,被告当然要赔偿损失,而经销商谈某负连带责任。谈某认为,自己只是销售上而已,都是从正规途径进的有生产合格证的烟花,故自己没有责任;而另一被告烟花生产厂家则认为,自己生产的烟花符合国家标准,其母亲违反了产品警示说明,擅自手持燃放是导致王雨受伤的主要原因。庭审一度陷入了僵局。
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调解,原被告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大家都后退一步,由被告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王雨医药费等共计20000元,如不按期支付,原告有权按25000元申请执行;谈某已支付的1000元不再要求返还;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本文标题:彩珠筒烧伤女童手腕 家长诉诸法院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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