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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流产医疗费
2012-06-21 21:49:49 来源: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刚刚过去的一周是第20个“世界母乳喂养周”。据了解,全国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仅40%—50%,且呈下滑趋势。请关注

  在近期举办的“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中,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北京市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为65%,较上世纪90年代明显降低。而全国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更低,只有40%—50%,且近年来呈下滑趋势。相比之下,一些奶粉出口大国,比如丹麦、新西兰等一些国家,母乳喂养率却在95%以上。

  事实上,母乳喂养不仅对婴儿,对母亲而言也是十分有益的事,但为何我国母乳喂养率却如此偏低呢?

  母乳喂养有利母婴

  北京市海淀妇幼保健院母乳喂养示教室的主管护师谷春彦已年逾六旬,1992年她曾主管全院的母乳喂养工作并为此奔波宣传,至今仍工作在母乳喂养的相关岗位上。在她看来,我国母乳喂养率如此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软件”和“硬件”不足。“软件”指的是目前很多准妈妈都缺乏相关喂养常识,甚至存在许多喂养误区。

  “事实上,坚持母乳喂养不仅对孩子好,对保证妈妈们的身体健康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谷春彦指出,“许多新妈妈由于担心身材走样、乳房下垂而放弃母乳喂养,而实际情况是,母乳喂养不仅不会导致身材走样,还有利于保持母亲身材。因为它可以消耗母亲多余脂肪,使乳房更丰满,减少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发生的风险。有助于妈妈们子宫收缩到以前大小、减少阴道出血,预防产后出血。”

  “而对于婴儿来说,母乳中的天然乳糖和胆固醇可以促进其成长,特别是大脑发育;可以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尤其是婴儿骨骼发育所需的钙。同时,来自母体的抗体可以增强婴儿的抗病能力,不易感染耳病、腹泻、食物过敏反应、百日咳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也有利于促进婴儿肠道及脑部发育,利于消化。母乳中的脂肪酶等既利于小儿消化又利于营养物质的吸收。而配方奶尽管接近母乳成分,但母乳中的一些成分无法仿造,配方奶绝对不能代替母奶。此外,母乳喂养还可以防止以后的儿童期肥胖。”谷春彦介绍说。她同时提醒,如今网上有母乳出售的现象,但是否健康、安全还很难保证,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质量监管。因而喂养母乳还是尽可能做到母为子供奶,保证乳汁的新鲜卫生,浓度、温度适中,没有细菌。

  “母婴直接接触、逗引、拥抱、照顾、对视,可以增加母子之间的相互熟悉和了解,母亲的慈爱使婴儿舒适、愉快,同时使婴儿获得安全感、信任感,利于亲子的交流。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并且母乳喂养经济实惠,如今奶粉价格偏高还不一定能保证安全,而母乳不用花钱买,只需母亲每天多摄入500卡热量的食物就可以。”谷春彦说。

  营造良好的母乳喂养环境

  谷春彦所指的“硬件”,是指目前我国母乳喂养的环境不理想,母乳喂养的宣传平台不足,提供母乳喂养的场所匮乏。尤其在大城市,6个月甚至不足6个月的产假让很多新妈妈根本没有条件坚持母乳喂养。

  “WHO等权威机构都推荐纯母乳喂养6个月,并在添加辅食的基础上喂到24个月或以上。因而,应呼吁延长产妇的产假,保证充足的母乳喂养时间,”全球婴幼儿用品研制企业美德乐公司北京分部市场总监徐琛表示,“另一方面,奶粉公司的商业宣传轰轰烈烈,违规促销挖空心思、五花八门,让很多妈妈都觉得奶粉甚至比母乳营养‘更加均衡’;同时,奶粉公司对医院产科、儿保等的宣传也无处不在。一些医护人员被‘洗脑’,就可能使很多妈妈相信奶粉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乳品规范营销的管理。”

  谷春彦指出,“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免费母乳喂养门诊,有许多人性化的母乳喂养专区。但在我国,母乳喂养的宣传平台十分不足,母乳喂养示范在妇产科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此外,我国缺乏统一的母乳喂养示范教材及配套的专业人才。谷春彦希望孕妇学校的国家规定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一方面不仅要保证足够的课时和场地,创造良好的听课条件,同时,还应成立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整体指导和规范。如母乳喂养教材的统一制定,教材讲师的统一考核等。

  徐琛认为,要保证母乳喂养成功,妈妈们需做三方面的准备:首先,和家人一起了解母乳喂养的优点,结交几个成功喂养的妈妈作为朋友;其次,坚定母乳喂养的决心,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氛围,孕期多了解母乳喂养知识,了解如果遇到问题应向谁求助;最后准备一些必要的辅助工具,以备不时之需。上班后的白领妈妈应提前做好上班挤奶的准备。根据上班后的作息,调整、安排好宝宝的哺乳时间,尽量避免生活规律的突然改变对宝宝和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上班时保证规律挤奶,可每几小时挤一次,做好冷藏和清洁。同时,最好贴上母乳挤出的时间,以免不洁、过期而导致细菌滋生引起宝宝消化道疾病的发生。回家后还应多与宝宝沟通,以缓解工作紧张情绪,这样有利于多分泌乳汁等。

  “现在很多新妈妈都存在一种误区,一旦奶水不足就认为是天生体质弱或营养不良,事实上,母乳喂养是大自然赋予哺乳动物的本能,不论女性乳房的形状、大小如何,都能分泌出足够的奶水,”谷春彦指出,后天的准备和努力也完全能改变母乳的多少和质量。假如新妈妈奶水少,也可通过婴儿的频繁吸吮疏通改变。(科技日报 记者 蒋秀娟 实习生 高茜茜)

  “产妇休产假不是有薪水的吗?为什么我们没有呢?”7月21日,在三亚大东海一潜水基地工作的小董与小符向南岛晚报记者反映,由于他们有8个月身孕,所以向公司请产假,却被告知产假三个月没有薪水,这样的说法让他们难以接受,因此他们向记者求助。据公司人事部经理称,由于公司被新的公司接收,按照新的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工作满三年才能带薪休假。目前小董与小符已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申请提交劳动仲裁,劳动部门已受理此事。

  据小董介绍,她于2006年进入大东海一家潜水公司,负责接待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公司面临被另一家公司接管的情况。“在公司没被接管前,怀孕的女职员都是带薪休产假。”小董告诉记者,她怀孕已有8个月了,再过一个多月就要生孩子了,因此7月9日,她与同样准备休产假的小符找到人事部经理,想申请休产假。

  “但经理告诉我们可以请假三个月,但是没有薪水。”小董告诉记者,据经理称,目前公司正被另一家新的公司接手,很多事情都要改革,先前的规定也随之改变。新的制度规定,员工要在新公司内重新工作满三年才有产假。对此,小董、小符很不理解,并且他们也没有看到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不是有规定产妇休假是带薪的吗?”小董告诉记者,公司的答复让她与小符难以接受,希望能讨个说法。

  针对小董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公司人事部的蔡经理。据蔡经理介绍,小董与其他几位女职工都是公司的员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目前公司正在被另一家新的公司接手,就“带薪休假”的问题上,蔡经理告诉记者,根据新组建的公司规定,员工在新公司工作满三年才能带薪休假。

  “对于前公司的老员工到新公司工作,要满三年才能带薪休假,所以原公司的女员工怀孕请假就没有薪水。”蔡经理表示,没有薪水并不是取消产假,他表示将尽力与新公司领导就此问题进行协调。

  对此小董与小符已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目前劳动部门已受理此事。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妇带薪休假与进入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产妇都有三个月的产假,并且该付的薪水一定要支付。”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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