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签字致孕妇亡”终审医院不担责
2012-06-21 06:35:17 来源:
备受社会关注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21日,22岁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肖志军(自称患者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200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判定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驳回了李丽云家属诉讼请求。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李丽云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较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此后,李丽云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将北京朝阳医院告上法院。
朝阳医院认为,患者“丈夫”的不配合与明确签字拒绝治疗是影响患者预后的原因。同时,鉴于李丽云父母痛失爱女,家境困难,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院方可向其提供10万元人道主义关怀帮助金。
法院终审认为,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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