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的多起校车事故,引发社会各界对校车安全的担忧,为校车安全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针对校车安全问题表示,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温家宝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从温家宝总理提出立法要求的时间算起,《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仅半个月时间。如此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条例,立法效率令人佩服。有关部门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非常高效率地作出了有着明确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另外,立法者的责任心也值得肯定。这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含59条,无论是内容的丰富性、关注角度的全面性、对相关制度建构的扎实性,都值得充分肯定。”
落实“校车特权”尚需细则
随着《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校车特权”这一新名词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
作为曾参与校车安全条例论证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在甘肃校车事故发生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便表示:“校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应该给它优先的通行权,这是交通运输本身的优先通行权。另外,在校车的安全标准上,也应该高于一般的车辆,包括司机的资质,这些都应该有特别的要求。”
这些希冀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都得到了相应的体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
由此,“校车特权”一词应运而生。
但是,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操作者均认为,要想让这样的“特权”落到实处,还需对条例进行细化。
王敬波认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保证校车优先权问题上,规定了社会车辆的避让,“但避让到什么程度,在很多地方要考虑可行性问题。在一些大城市里,交通拥堵的状况已经非常严重了,避让会不会加剧交通拥堵?这些问题需要考虑”。
北京市一名有着16年警龄的交警坦言,赋予校车可以走公交专用道等优先通行权,首先要解决的是交警如何辨识的问题。此外,对于“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的规定,执行起来困难最大。
“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主要是确保安全。但给那么多优先通行权,是否是一个合理的架构还有待讨论。”杨建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校车的通行需要规范,而不是赋予更多的特权。譬如,可以给校车划定上下车的区域,而不是在上下车时,规定其他车辆不能超车。这中间还涉及到两个矛盾,一是设定了那么多规定,如何让人们去遵守,不遵守又要如何制裁;另一个是设置这么多优先权是否合适。虽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是可取的,但这种标准实施起来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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