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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3月1日起施行
2012-06-19 21:50:35 来源: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4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定》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工作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关于相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方面服务对象,提高行政效率,《工作规定》规定了有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一是市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二是人口计生、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流动人口有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三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

  ——关于生育联系卡制度。《工作规定》明确,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即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联系卡,也可以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续时领取,流动人口可以凭生育联系卡享受孕产期的生育关怀、生殖健康和产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查看其生育联系卡,对未领取生育联系卡的,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告知起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医疗机构应当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登记,收回其生育联系卡并记录有关生育信息;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关于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他相关权利。为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规定了一系列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免费接受有关知识普及和咨询指导服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现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晚婚、晚育人员和在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等。

本文标题:上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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