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公司破产程序已由石家庄中院裁定终结,结石奶粉赔偿事件被画上了句号,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这是一个让很多人特别难以接受的结果。如同网民所形容的那样,这种绝望叫做“冤有头,债无主”。
据悉,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的清偿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即先支付破产费用,其次偿还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债权,最后才涉及偿还普通债务。财产用尽破产程序便将终结,未还债务也就不了了之。由于对结石婴儿的赔偿被列入“普通债务”,所以也就随着“三鹿”的财产用尽而不得不“不了了之”,除非“三鹿”复产有了偿还能力。
依照破产法,这样的说法似乎没有什么漏洞。但具体到结石婴儿的赔偿方面,这一依据却令人费解:对受害婴儿的赔偿,可以看作“普通债务”吗?
早在去年就已经有法律专家指出,对患儿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应解释为法律上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属于“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最优先清偿范围。即便不纠缠法律概念,从最基本的常识看也并不难理清。三鹿公司和结石婴儿之间,是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关系。既然如此,将受害婴儿的医疗和赔偿费用视作和其他普通债务类同,应是十分不妥当的。
而和这一坏结果同样难以令人接受的,是公众获悉该结果的途径——11月27日,首起结石患儿状告“三鹿”讨要赔偿的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时,“三鹿”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石家庄中院11月20日作出的裁定书,表明“三鹿”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成,并于当日起生效。
20日“三鹿”财产便已“归零”,27日才开审首起索赔案件,这说明,患儿方即便赢了也白赢,一张“法律白条”而已。如此局面,简直令人怀疑这是否是一个设定好的“忽悠”程序。
本文标题:结石患儿无任何赔偿是故意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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