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于洪才受省政府委托,就有关情况向大会做说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在会上,也作了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再生育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两条农村政策扩大到城镇
原条例: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修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新增的两条,原为农村再生育政策,此次被扩大到城镇。
于洪才:这两项内容是1988年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我省农村实行的内容,这样的家庭数量虽少,但可以解决部分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赡养及后顾之忧问题。这次修改是将农村政策扩大到城镇,逐步实现生育政策城乡一致。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住边境县(市、区)三年以上的可要“二胎”
原条例: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 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修改:1.扩大了享受此项政策的人群,即增加了原条例两类人群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享受此项政策;2.在原本的5 类情形的基础上,将“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两条删除,扩大到城镇范围后,又增加一条: 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于洪才:我省有10个边境县(市、区),分布在延边、白山和通化三个市州。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边境人口逐 渐减少,且都是老弱病残,对边境人口安全、社会治安等造成严重影响。与我省毗邻的黑龙江省此项政策已经实行九年。完善边境人口生育政策,对维护边境稳定,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人口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佩军:“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建议将“女方”修改为“独女或双女户”;“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建议对居住期限等有所限定,时间以三年以上为宜,避免通过临时性的户口迁移达到超生目的。
注:我省10个边境县(市、区)分别为: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集安市、长白县、抚松县、临江市、白山市浑江区。
第三十三条 再婚夫妻各有一个子女 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条例: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 职工,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修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于洪才:此条是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调整和放宽,主要是考虑无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和新组成家庭的稳定。据目前统计,以上两种情况可能生育的约为1.1万人,不会对我省造成出生人口的压力。
第三十七条 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需骨髓移植 可要“二胎”
原条例:(概述) 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申请再生育的,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审核程序;以及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再生育的审核程序。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修改: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于洪才: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外,还确实存在极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例如第一个子女患白血病,医学上认为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其通过骨髓配型、移植实现救治的。
关于委托执法
第七条 由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原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 员。
修改:第一款之后增加“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的内容。
于洪才:多年来,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当年征收率仅为40%左右,还有大量的陈欠征收不上来。
为了加强这方面工作,一些县改变由委托乡镇执法为县级行政部门集中执法。目前,我省有32个县已经成立执法大队,一般由法规科长任队长,其 余人员为各乡镇执法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执法效果非常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执法的规定,在此条增加相关内容,有利于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 拟取消征收早育社会抚养费
此外,记者也注意到,条例拟取消对早育的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此,于洪才表示,国家人口计生委倡导尽量缩小和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范围和对象,将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作为征收重点。因此,这次修改提出取消了对早育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条款。
■新闻延伸
条例为何要修改?
据了解,吉林省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于1988年,中间经过两次大的修订。2002年,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重新制定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于洪才在说明中,肯定了《条例》对“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作用。他也提供了一组数据:2010年底,全省人口出生率为6.53%。,自然增长率为1.98%。,分别比2001年降低了0.86和1.11个千分点。
同时,他也提出了修改《条例》的四点原因:一是法规中的一些行政审批权限根据省政府要求已经下放,而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二是由于机构改革,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发生了变化;三是根据我省实际,生育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记者了解到,从2003年起,吉林省城乡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越过了10%的标准线,按国际通行标准,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放宽“二胎”政策,进而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此外,部分省市也陆续修改计生政策,放宽“二胎”政策。
条例修改过程
2010年初,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着手开展对《条例》的修改工作。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形成初稿。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核时,先后征求九市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以及三十二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协调会。于洪才说,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议案。
2011年1月5日,省政府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议案》,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收到省政府议案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 180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了有专家、学者和立法咨询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2010年委员会对外省的学习考察及对辽源、四平等市所进行的立法调研情况,3月1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会议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听取和审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3月2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佩军在会上也作了该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在报告的最后,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通过媒体或在网络上发布修改条例的议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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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二胎”政策成全国两会焦点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放宽“二胎”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冬玉在提案中提出,应实行“单独二胎”政策。
“我已经是第四年提出这个建议,希望生‘二胎’的政策在全国推广,而生三胎的政策则应当禁止。提倡生一个,允许生两个,不许生三个。”全国 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疾呼,应该从今年开始调整独生子女政策,凡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放开“二胎”,用三到五年时间,全面实行这个政策。
在两会上,这一话题迅速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支持放开“二胎”政策的网友超过了一半,网民认为按独生子女的年龄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更符合人的正常生理规律。
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回应说,国家计生部门正在考虑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他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二胎”政策一旦放开会不会导致人口暴涨?王玉庆认为不会。他说,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人口出生率都在下降,特别是本地常住人口。因 为现在养一个孩子的成本高了许多,且年轻人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符合国际规律,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需要政府控制,人口自然会下降。
本文标题:吉林省二胎政策将放宽 再婚夫妇可要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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