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动画电影《大闹天宫》中,美猴王孙悟空的形象深入人心。然而,“悟空”竟成了珠海一品牌童鞋的代言人,还有公司自封“新悟空之父”。拥有影片著作权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515万元。昨天,本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悟空牌童鞋销量可观
美影厂拍摄于上世纪60年代的动画电影《大闹天宫》,是中国动画史上的丰碑,主角孙悟空的形象更是印在了几代人的心中———穿着鹅黄色上衣,腰束虎皮短裙,大红的裤子,足下一双黑靴,脖子上还围着一条翠绿的围巾。
然而,美影厂的工作人员在几年前的一次外地展会上发现,孙悟空赫然成了童鞋“代言人”———展台边放满了珠海市千致鞋业公司生产的悟空牌童鞋,不但鞋盒包装上都是美猴王,而且还进行了商标注册,在全国范围内设有总代理,销量相当可观。
竟自封“新悟空之父”
美影厂追查下去,发现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才是“幕后老大”。该公司在网站上擅自使用《大闹天空》中孙悟空形象,播放该电影片段,还自封为“新悟空之父”,称其买断了《大闹天宫》海外发行权、改编权等。事实上,美影厂与珠海天行者确实签过一纸放映受让合同,不过早在2006年7月31日就到期了。
美影厂认为珠海天行者投资设立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利用《大闹天宫》中孙悟空形象大规模推销悟空牌童鞋;授权珠海千致鞋业生产悟空牌童鞋;上海两家公司也代理销售悟空牌童鞋。美影厂诉称,上述5家企业严重侵犯其著作权,要求众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515万元。
称改编的“悟空”更年轻
该案在今年1月18日就安排开庭,不过被告因故未能到庭,法庭择日审理。昨天,被告席上两名代理人分别为珠海天行者和上海两家公司出庭,仍有珠海悟空服饰、珠海千致鞋业缺席审理。
珠海天行者强调,自家的“悟空”形象已不是《大闹天宫》电影中的孙悟空了,他们找专人重新设计,根据京剧脸谱和民间各种孙悟空的形象进行改编,2003年创作出了“新悟空”,申请了外观专利,对商标也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我们的‘悟空’更加年轻,外表穿着均不同,颜色也多了3、4种。”代理人说。对此,美影厂递过一只悟空童鞋的包装盒,十分不服气地说:“几乎完全一样。”
而上海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美影厂举证享有《大闹天宫》著作权,是法人作品,可举出的动画形象主创人员名单却相当“不靠谱”:“一会儿名字笔误,一会儿人多一会儿人少,而且几个版本自相矛盾,让人难以信服。”经过庭审,法官表示,美影厂需要进一步说明所有人权利,并举证被告侵权的具体行为。本案还将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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